为安置退役城镇士兵,新创企业在税收上有无优
发布时间:2014-07-29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1644次
90年代河北的退伍老兵李某,退伍后,分配到某副食品公司上班,后因为公司经营不善倒闭了,他也下岗了。下岗后,他的心情很失落,后来随着南下大潮,到广东创业打拼,通过辛苦经营,积累了一定资金,很想回家创业,特别是为像他一样退伍的军人提供就业机会。李某很想了解一下,国家关于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企业有何优惠政策?
律师答疑: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创办的企业,根据企业类型不同,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政策也相应有所不同。
第一种情况: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创办的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之外的服务型企业。经民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以下事实情况后,享受的优惠政策为:
1、在创设当年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该士兵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等等。
2、如果当年安置退役城镇士兵不足30%的,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的,3年内可安置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为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人数除以企业职工总数乘以100%再乘以二。
第二种情况: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创办的商贸型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经民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以下事实情况后,享受的优惠政策为:
1、在创设当年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并与该士兵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等等。2、如果该企业当年安置退役城镇士兵不足30%的,但与退役军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的,3年内可安置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为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人数除以企业职工总数乘以100%再乘以二。
从上述各项优惠政策来看,老李可以根据他从事的行业类型创办相关企业,如果他的企业安置的退伍军人越多,享受的优惠政策越多。国家鼓励退伍军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同时也鼓励社会力量解决退伍军人的就业问题,为退伍军人从军营走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五、税收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九)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一)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律师答疑: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创办的企业,根据企业类型不同,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政策也相应有所不同。
第一种情况: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创办的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之外的服务型企业。经民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以下事实情况后,享受的优惠政策为:
1、在创设当年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该士兵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等等。
2、如果当年安置退役城镇士兵不足30%的,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的,3年内可安置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为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人数除以企业职工总数乘以100%再乘以二。
第二种情况: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创办的商贸型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经民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以下事实情况后,享受的优惠政策为:
1、在创设当年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并与该士兵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等等。2、如果该企业当年安置退役城镇士兵不足30%的,但与退役军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的,3年内可安置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为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人数除以企业职工总数乘以100%再乘以二。
从上述各项优惠政策来看,老李可以根据他从事的行业类型创办相关企业,如果他的企业安置的退伍军人越多,享受的优惠政策越多。国家鼓励退伍军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同时也鼓励社会力量解决退伍军人的就业问题,为退伍军人从军营走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五、税收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九)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一)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