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伤残士兵退役后,能够享受哪些待遇
发布时间:2014-07-29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2191次
某武警部队士兵小刘,在一次执行公务时,因公受伤,经抢救治疗后仍然落下残疾,经所在部队为其进行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小刘面临退役,他想了解在地方企事业单位就业后,是否可以享受特殊待遇?
律师答疑:
伤残士兵在退役后,无论是在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就业,在医疗、就业、福利和工伤等方面都享受一定的待遇。具体如下:
一、 与单位其他职工在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二、单位不能以其残疾为由将其解雇或者辞退;
三、 如果伤残退役士兵在工作期间,伤口复发治疗期间,享受医疗待遇;
四、旧伤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工资发放、调整和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工(公)伤待遇一致;
五、旧伤复发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单位予以支付,如果因病情需要,经单位批准需要到外地就医的,还给予交通、住宿等相关补助费用。
六、 如果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因工(公)伤残人员退休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因工(公)伤残退休待遇。
七、 如果因旧伤复发导致死亡的,享受所在单位因工(公)死亡待遇。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
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下同),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保证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其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
二、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规定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待遇规定办理。
三、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经医院证明( 在企业工作的,还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情况符合因公(工) 伤残人员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因公(工)伤残退休待遇。
四、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由所在单位按对因公(工)死亡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答疑:
伤残士兵在退役后,无论是在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就业,在医疗、就业、福利和工伤等方面都享受一定的待遇。具体如下:
一、 与单位其他职工在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二、单位不能以其残疾为由将其解雇或者辞退;
三、 如果伤残退役士兵在工作期间,伤口复发治疗期间,享受医疗待遇;
四、旧伤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工资发放、调整和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工(公)伤待遇一致;
五、旧伤复发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单位予以支付,如果因病情需要,经单位批准需要到外地就医的,还给予交通、住宿等相关补助费用。
六、 如果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因工(公)伤残人员退休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因工(公)伤残退休待遇。
七、 如果因旧伤复发导致死亡的,享受所在单位因工(公)死亡待遇。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
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下同),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保证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其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
二、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规定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待遇规定办理。
三、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经医院证明( 在企业工作的,还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情况符合因公(工) 伤残人员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因公(工)伤残退休待遇。
四、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由所在单位按对因公(工)死亡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