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盘点
发布时间:2015-09-01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165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手机卡实名制
儿童安全座椅实施强制3C认证
1、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2、公安部:禁止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新规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措施。
3、财政部: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4、儿童安全座椅实施强制3C认证
9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安全座椅产品实施强制性3C认证,未获得3C认证证书和未标注3C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安全座椅,将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5、“史上最严”手机卡实名制开始实施
从9月1日起,电信企业各类实体营销渠道在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必须通过使用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核验用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并通过系统自动录入用户身份信息,不得委托未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的社会营销渠道办理电话用户入网手续。
对2013年9月1日前入网的未实名老用户,电信企业要在其办理新业务、更换移动电话卡时依法要求其进行补登记,确保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本企业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率达到90%。
6、新广告法对“萌娃”代言广告说“不”
新修订的广告法9月1日起实施。新广告法首次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完善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广告规范。新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
另外,新广告法还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
①禁止在大众传媒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②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
④新媒体广告从严管制
⑤保健食品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⑥养生栏目禁发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7、发现环保部门不履职可向监察机关举报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办法要求接受举报的环保部门,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查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鼓励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8、场外证券业务建立黑名单制度
将于9月1日起实施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将对场外证券业务进行备案,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根据该办法,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场外证券销售与推荐、场外证券资产融资等业务的,以及证券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规定应当在协会备案的机构,应当按规定对其场外证券业务备案。
严重违规的备案机构及相关人员将被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备案机构不得新开展相同场外证券业务。被永久列入黑名单的备案机构,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立即对已存在业务进行清理,确定清理方式、时限、业务承接及相关后续安排,且不得新开展相同场外证券业务。
9、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担保将担责
自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目前发展迅速的P2P网络借贷提供了法律规范。
根据这项司法解释,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24%和36%两个分界点。该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若利率在24%-36%之间,法院不保护高于24%的那部分利息,但是已付的利息不再追究,未付的利息也不会判借款人支付。
10、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
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的《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的社团,应限于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或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参加社团数量方面,领导干部和机关人员每人一般不超过1个,专业技术人员每人一般不超过2个,离退休人员和免职人员原担任领导职务的每人不超过1个,其他人员不超过2个。
规定明确,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兼任社团负责人,确需兼任的,数量不超过1个。非艺术类专业的离退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艺术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军队人员一律不得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11、问题食品召回时限有了明确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级别:
①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②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③三级召回: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2、快递企业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施行
我国首部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标准分别从消防、隔离、监控、安检、报警等6个方面对快递企业营业场所 和处理场所安全生产设备的配置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收寄到投递的各个环节、场所,村邮站和快递合作营业场所除外。
13、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来了
9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将正式实施,按照这个《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被检查单位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场所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逃避。
14、《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高投诉办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主要修订内容
(一)对纳税服务投诉重新分类。《公告》将纳税服务投诉类型从《办法》规定的宣传、咨询、办税和权益投诉四类修改为服务态度投诉、办税质效投诉和侵害权益投诉三类,并对分类后的内容进行了重新描述。
(二)重新明确了侵害纳税人权益投诉的具体内容。对照《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的中有关纳税人合法权利的规定,《公告》重新明确了侵害纳税人权益投诉的具体内容。包括:(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的资料的;(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妨碍纳税人行使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妨碍纳税人依法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请求行政赔偿的;(五)同一税务机关违反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事项实施超过1次纳税评估或者超过2次税务检查的;(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强制纳税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者违背公开承诺,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三)压缩了投诉处理的时限。为提高处理效率,《公告》将受理、办理的时限分别压缩为2个工作日和20个工作日。此外,考虑到服务态度投诉处理具有较强时效性的特点,把服务态度投诉的办结时限压缩为10个工作日。
(四)增加了投诉回访条款。为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水平,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就投诉处理结果对纳税人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人的意见和评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鉴此,《公告》增加了投诉回访有关内容。
(五)简化了投诉文书。《办法》涉及五类文书,包括《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处理结果告知书》《事项登记表》。《公告》简化了上述文书,将投诉工作涉及到的主要内容一并归集到《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表》中进行处理,简化了实际操作,有利于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的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手机卡实名制
儿童安全座椅实施强制3C认证
1、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2、公安部:禁止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新规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措施。
3、财政部: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4、儿童安全座椅实施强制3C认证
9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安全座椅产品实施强制性3C认证,未获得3C认证证书和未标注3C认证标志的机动车儿童安全座椅,将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5、“史上最严”手机卡实名制开始实施
从9月1日起,电信企业各类实体营销渠道在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必须通过使用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核验用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并通过系统自动录入用户身份信息,不得委托未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的社会营销渠道办理电话用户入网手续。
对2013年9月1日前入网的未实名老用户,电信企业要在其办理新业务、更换移动电话卡时依法要求其进行补登记,确保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本企业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率达到90%。
6、新广告法对“萌娃”代言广告说“不”
新修订的广告法9月1日起实施。新广告法首次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完善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广告规范。新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
另外,新广告法还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
①禁止在大众传媒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②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
④新媒体广告从严管制
⑤保健食品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⑥养生栏目禁发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7、发现环保部门不履职可向监察机关举报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办法要求接受举报的环保部门,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查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鼓励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8、场外证券业务建立黑名单制度
将于9月1日起实施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将对场外证券业务进行备案,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根据该办法,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场外证券销售与推荐、场外证券资产融资等业务的,以及证券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规定应当在协会备案的机构,应当按规定对其场外证券业务备案。
严重违规的备案机构及相关人员将被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备案机构不得新开展相同场外证券业务。被永久列入黑名单的备案机构,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立即对已存在业务进行清理,确定清理方式、时限、业务承接及相关后续安排,且不得新开展相同场外证券业务。
9、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担保将担责
自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目前发展迅速的P2P网络借贷提供了法律规范。
根据这项司法解释,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24%和36%两个分界点。该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若利率在24%-36%之间,法院不保护高于24%的那部分利息,但是已付的利息不再追究,未付的利息也不会判借款人支付。
10、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
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的《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的社团,应限于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或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参加社团数量方面,领导干部和机关人员每人一般不超过1个,专业技术人员每人一般不超过2个,离退休人员和免职人员原担任领导职务的每人不超过1个,其他人员不超过2个。
规定明确,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兼任社团负责人,确需兼任的,数量不超过1个。非艺术类专业的离退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艺术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军队人员一律不得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11、问题食品召回时限有了明确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级别:
①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②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③三级召回: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2、快递企业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施行
我国首部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标准分别从消防、隔离、监控、安检、报警等6个方面对快递企业营业场所 和处理场所安全生产设备的配置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收寄到投递的各个环节、场所,村邮站和快递合作营业场所除外。
13、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来了
9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将正式实施,按照这个《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被检查单位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场所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逃避。
14、《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高投诉办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同时废止。
主要修订内容
(一)对纳税服务投诉重新分类。《公告》将纳税服务投诉类型从《办法》规定的宣传、咨询、办税和权益投诉四类修改为服务态度投诉、办税质效投诉和侵害权益投诉三类,并对分类后的内容进行了重新描述。
(二)重新明确了侵害纳税人权益投诉的具体内容。对照《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的中有关纳税人合法权利的规定,《公告》重新明确了侵害纳税人权益投诉的具体内容。包括:(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的资料的;(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妨碍纳税人行使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妨碍纳税人依法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请求行政赔偿的;(五)同一税务机关违反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事项实施超过1次纳税评估或者超过2次税务检查的;(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强制纳税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者违背公开承诺,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三)压缩了投诉处理的时限。为提高处理效率,《公告》将受理、办理的时限分别压缩为2个工作日和20个工作日。此外,考虑到服务态度投诉处理具有较强时效性的特点,把服务态度投诉的办结时限压缩为10个工作日。
(四)增加了投诉回访条款。为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水平,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就投诉处理结果对纳税人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人的意见和评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鉴此,《公告》增加了投诉回访有关内容。
(五)简化了投诉文书。《办法》涉及五类文书,包括《纳税服务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处理结果告知书》《事项登记表》。《公告》简化了上述文书,将投诉工作涉及到的主要内容一并归集到《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处理表》中进行处理,简化了实际操作,有利于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