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法律知识问答13-16(继承)
发布时间:2020-09-03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287次
13、遗嘱在哪些情形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遗嘱中处分了他人财产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法丧失继承权,遗嘱的相应内容无效;
(7)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14、哪些人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15、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健在,遗产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16、 继承人如何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