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 能否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其员工工资待遇
发布时间:2020-09-07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285次
案例介绍:
张某为某汽车公司客户俱乐部员工,该公司业务涉及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组装和车辆销售等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月工资为8000元,汽车公司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2月3日以后,汽车公司零部件生产、汽车组装、车辆销售部门陆续复工,但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客户俱乐部暂时无法对外开放,导致客户俱乐部未能同步复工复产,张某所在客户俱乐部中的10余名劳动者均处于停工状态。3月10日汽车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了张某2月工资,4月10日按照生活费标准1540元支付了张某3月工资。张某认为汽车公司恶意以停工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其3月工资差额6460元。
问题:
汽车公司能否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张某工资待遇?
谦君法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规定,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发放生活费。上述规定只对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能够提供正常劳动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分别予以明确,但并未将适用条件限于用人单位的全部停工停产。本案中,尽管汽车公司的零部件制造等部门均已复工,但因各部门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所依赖的复工条件并不相同,张某认为汽车公司恶意以客户俱乐部停工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事实依据不足,该公司安排张某所在部门停工,并适用5号文件规定支付张某工资待遇并无不当,汽车公司可以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张某工资待遇。
法条链接:
1、《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第二条:“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