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门窗老化导致损坏,承租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09-09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223次
【案例回放】
2018年3月,小李跟小张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押金8000元,约定到期后退还押金。2019年3月,租赁合同到期后,小张来收房。在查看房屋时,小张发现室内有一个门以及两个窗户坏了,便要扣掉小李的押金。可是小李称,这门和窗户都是正常使用,是因为老化才损坏的。当时门、窗不能使用时,自己还曾经要求小张过来修理,可小张一直没有进行修理。租赁合同对屋内设施修理、损害赔偿等问题也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小李到底应不应该赔偿小张门窗损失费呢?
【谦君法解】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门窗的破损上,一是小李和小张在租赁合同中对屋内设施修理、损害赔偿等问题没有明确的约定;二是小李还曾经向小张反映过门窗破损之事,要求进行修理,可小张一直没有进行维修。因此,小李告知小张门窗存在破损事宜在先,亦能证明该门窗的损害是其老化所致,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门窗是由于小李使用不当导致其损害,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