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父母无力抚养,姐姐应否承担抚养弟弟的义务?
发布时间:2020-09-17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328次
【案情介绍】
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许多家庭加入了二胎行列,有些已步入中年的夫妇也加入生二胎的队伍。老王夫妇已年过四十有余,父母都去世了,女儿也已经上大学。国家放开二胎后,虽然女儿强烈反对,但他们还是希望以后孩子能有个伴,坚持又生了一个儿子小王。在小儿子三岁那年,老王夫妇遭遇事故,无法工作,家庭生活变得十分困难,无力抚养小儿子。女儿此时已大学毕业参加工作,薪酬也不错。老王夫妇希望女儿能承担其照顾弟弟的义务,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女儿不同意,认为弟弟是爸妈坚持生的,与自己无关,不愿意抚养。
老王夫妇不知道该怎么办,找到谦君律师来咨询:我们无力抚养儿子,姐姐是否要承担抚养弟弟的义务?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和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则有负担能力的兄、姐,要承担未成年的弟、妹的抚养义务。由上可知,成年兄姐对弟、妹承担义务的条件有三个:一是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二是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三是弟、妹未成年。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本案中,老王夫妇没有能力抚养三岁的儿子,而女儿已经成年,且有工作,有负担能力,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故老王夫妇的女儿,应承担其抚养弟弟的义务。如果她不承担弟弟的抚养义务,老王夫妇可提起诉讼,要求女儿支付弟弟的抚养费。
【律师提醒】
虽然国家放开了二胎政策,许多夫妻也希望孩子能多个亲人,但是否要生二胎,夫妻应和子女做好充分的沟通协商,还要充分考虑自家的经济条件是否允许。不要跟风要了二胎后,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或与子女闹出家庭矛盾,这就得不偿失了。
【法条链接】
一、《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