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义务应承担什么
发布时间:2014-07-29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1637次
小李是在北京服役的义务兵,以前在部队时就听说各市各地对于军人乘车免票的优惠政策。但去年回家探亲乘坐公交车时,小李上车就看到了醒目的“军人优先”的标语,可是当小李出示士兵证时,公交车司机的一句“不好使”让小李倍感尴尬。小李不知道对于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这种行为。
律师答疑:
针对小李这种情况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小李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公交公司的行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抚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抚义务使优抚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有军人优抚义务的单位是指承担《条例》规定的有关对军人优抚(包括对义务家庭的优待)义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答疑:
针对小李这种情况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小李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公交公司的行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抚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抚义务使优抚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有军人优抚义务的单位是指承担《条例》规定的有关对军人优抚(包括对义务家庭的优待)义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